24小时销售热线

15868051231

技术文章

我的位置:首页  >  技术文章  >  防爆合格证的取证程序

P产品分类RODUCT CATEGORY

防爆合格证的取证程序

更新时间:2017-10-14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87

附 录 A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

A.1 制造商按本部分及第1章所列防爆型式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,均须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相应标准规定进行防爆检验,取得防爆合格证。对已取得“防爆合格证”的产品,其它制造商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。

A.2 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。

A.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:

a)产品标准(或技术条件);

b)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(须签字完整,并装订成册);

c)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。

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,审查合格后由检验机构盖章,一份存检验机构,一份存送检单位。

d)检验机构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所必需的其它资料。

A.4 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:

a)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,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。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,有权留存样机;

b)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;

c)有关检验报告;

d)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。

A.5 样机检验合格后,由检验机构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,有效期为五年。

A.6 取得“防爆合格证”后的产品,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,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机构重新审查,必要时进行送样检验,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,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机构备案。

A.7 采用新结构、新材料、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,经检验合格后,发给“工业试用许可证”。取得“工业试用许可证”的产品,须经工业试用(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和台数进行)。由原检验机构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运行报告、本部分和标准的有关规定,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后,方可投入生产。

A.8 对于既适用于I类又适用于Ⅱ类的电气设备,须分别按I类和Ⅱ类要求检验合格,取得防爆合格证。

A.9 检验机构有权对已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的产品进行复查,当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,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,必要时撤销“防爆合格证”。

  • 电话:TEL

    0577-61710339

  • 邮箱:EMAIL

    378370285@qq.com

  • 传真:FAX

    0577-61710339

版权所有© 2025 浙江浙创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     备案号:浙ICP备19025841号-10

技术支持:环保在线     管理登录     sitemap.xml

TEL:0577-61710339

扫码加微信